申请执行人务必持有确凿且生效的法律文书,诸如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等,这些文书是执行的核心依据,其内容必须精准明晰,毫无模糊之处。
在正式立案之前,切勿盲目行事,应全力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。社交平台也有几率会成为关键信息源,被执行人不经意间透露的蛛丝马迹都有几率会成为突破点。
并非所有案件都要以强硬的姿态开启执行程序。在启动之前,尝试与被执行人进行诚恳、理性且富有情感的沟通交流。
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的实质阶段,便会由指挥中心统一负责财产的查封、扣押与冻结等关键控制措施。
这一系列措施是后续对财产进行合法处分的前置必备条件,只有经过依法查封的财产,才具备进行处置的资格。
在此过程中,必须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,重视财产的查封状态及期限,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续封手续。
否则,如果出现疏漏,可能会引起轮候查封的债权人顺位上升,从而使自身丧失对该财产的处置权,前期的努力将付诸东流。
在成功控制财产之后,接下来的核心任务便是将其合理变现。这一过程需要执行法官的深度介入与专业指导。
起拍价的确定方式丰富多样,包括双方议价、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询价、借助网上评估平台和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等。
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,都一定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,确保起拍价不低于财产价值的 70%。
若首次拍卖流拍,进行二次拍卖时,起拍价不能低于一次流拍价的 80%,经过计算,二次拍卖最低可达 5.6 折。
在此过程中需要非常注意的是,未经法定拍卖程序的财产,不允许直接以物抵债。
而是允许双方直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过户手续,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与便捷性。
在整个执行进程中,无论是执行程序的启动环节,还是查扣冻、评估拍卖变卖等关键阶段,都可能会遭遇执行异议的挑战。
执行异议是当事人针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的合法性、合理性提出的质疑与反对意见。当出现执行异议时,若当事人不服,可能会进一步引发执行复议程序,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、申请人异议之诉等复杂的法律诉讼。
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在执行过程中常常相互配合,共同为案件执行提供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。
它们可以有明显效果地缓解执行过程中的紧张压力,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,兼顾被执行人的真实的情况,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合作伙伴关系或人际关系。
当面临执行难度较大的情况时,执行惩戒措施便成为最后的有力保障。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,通常会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、纳入失信名单等严厉措施。
这些措施应当在执行立案且过了自动履行期后及时启动,以彰显法律的威严与严肃性。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,不同的执行惩戒措施对应不同的救济程序。
例如,对于拘留、罚款以及限制出境等较为严厉的措施,当事人可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;
而对于限制高消费、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,则需先向本院提出纠正申请,若对本院处理结果不服,方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,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。
在执行过程中,假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、抽逃资本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,或者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为个人独资企业、无限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,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申请追加这些主体为被执行人。
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区分不同的追加前提,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已确定不能清偿债务;
而追加其他投资人的前提则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。这种区别充足表现了股东在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法律地位,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角色,确保执行工作能够全面深入地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。
执行结案的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,其中最为理想的结果自然是执行完毕,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全面、足额的实现。
然而,在实际执行工作中,大多数案件可能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暂告一段落。
除此之外,还存在执行撤销、驳回申请、终结执行以及不予执行等其他结案情形。
对于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,申请执行人并非完全失去希望,如果在后续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,依然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。